近年来,随着城市及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市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车位却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一位难求”成为城市普遍的现状。现今城市规划多要求建设地上或地下停车场,一些地下停车场外还立着“人防工程”或“民防工程”标识牌,那么我们所购买的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呢?
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从性质上看,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是人防工程的存在形式之一,除了具备在人防工程战时防御功能之外,还有着平时停车的使用功能,与普通车位仅为了平时停车的单一功能而修建有所不同。
为了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地下停车场项目成为刚需。人防工程亦需要设置于地面以下,通常会和地下停车场合用,即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地下停车场都是人防车位。如果在人防的批复上有注明:平时做汽车库,战时做汽车库使用的,车库、车位的产权属于人防,是不能买卖的。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人防 工程的利用采用许可制,只有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办法使用权证,才能够合法的享有人防车位使用权。另外,人防工程从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如何判断地下停车场是否为人防工程?
1. 出入口有明显的人防标识,则属于人防工程;
2. 有些地下室有厚重的铁门,平时是打开状态的,可以视为人防工程;
3.有些地下车库会有类似滤毒室、气密室等等特殊房间,而且通道都是密闭的,亦可视为人防工程。
对于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另行建设。如未按照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擅自更改人防工程设计,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法规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