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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7-25 15:58:41 点击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部门批准。”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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