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一)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迁移)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五、审批层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归属或管理的盟市、旗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申请表2份。(三)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和办理人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等用于证明申请必要性材料的复印件1份。十二、办理地点: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人防窗口或盟市、旗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股室。(一)窗口咨询: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人防窗口。(二)电话咨询:盟市、旗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自定。(一)线上查询:登陆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或登陆蒙速办移动端进行查询。(二)电话查询:盟市、旗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自定。监督和投诉由盟市、旗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受理,投诉监督电话 0472-5363277。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退回重报。(四)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