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落实人防建设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赣自然资发〔2019〕10号),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中包括人防设施配置要求。(二)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依据城市人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赣国动办发〔2023〕8号)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出具审核意见书,明确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级别、建筑面积等具体建设内容。对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易地建设标准条件对易地建设申请组织评定,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出具易地建设缴费通知文书,明确应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等内容。根据核定的收费金额,建设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取得缴费凭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送具备房屋建筑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厅〔2019〕42号),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四)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具体技术保障工作,接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按照《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人防发〔2016〕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认领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2〕20号)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质量合格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根据项目“多测合一”中实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实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等数据,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应收易地建设费金额,对未达到要求的补收易地建设费,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推进已建防空地下室进入人防工程实力统计,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畴。住建部门根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出具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一)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落实省人防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人防规划融合与建设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14号),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定期对账机制,加快实现地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二)与住建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落实省人防办、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23号),协调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通过“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推送给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与住建部门就建设项目落实人防审批要求进行施工许可对账。落实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赣建字〔2024〕5号),协调住建部门,推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机融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三)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落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局、省人防办《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赣财规〔2021〕5号),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项目审批信息等费源基础信息,税务部门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传达易地建设费征缴入库情况。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互传项目批准、征缴信息。(四)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人防“结建”审批权已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明晰各自权责,从政策、管理、技术等多个角度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定期走访、座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紧密对接,构建分工清晰、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人防建设要求落到实处。(一)加强跟踪推进。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跟踪,对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征缴)要紧盯不放、持续跟进,实现人防建设管理闭环,切实避免出现审批后放任自流、有头无尾、管理缺失的情况。对已进入人防建设审批程序但长期没有实现人防建设管理闭环的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易地建设收费项目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采取执法、诉讼、向政府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解决。(二)强化县(市)“结建”工作。各设区市国防动员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人防“结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一是督促县(市)做好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业务衔接、资料交接工作,保证业务有效接续、工作运转自如。二是采取跟班学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快速提高县(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三是通过定期检查,督促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联审联批联验制度,规范“结建”管理。(三)规范开发区“结建”工作。深入落实省人防办、省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人防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17号)要求,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缓交易地建设费作为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开发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所在城市本级财政国库并按10%的比例上缴上一级财政国库。协调开发区人防建设审批部门针对开发区“拿地即开工”等优惠政策,盯紧开发区项目建设信息,提前介入,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确保人防义务履行到位。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开发区人防建设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联动,对开发区“结建”工作加强调研指导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四)强化“结建”制度落实执行。一方面要梳理人防主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通过检查、点评、通报等方式 ,推进内部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构建严丝合缝、有效运转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梳理人防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外部协作制度落实情况,通过比对、协调、会商、汇报等方式,推进外部制度有效实施,不打折扣,构建密切协同、合力推进的外部工作运行机制。适时争取开展人大执法检查,推进“结建”制度落地落实。人防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与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联合印发本地“结建”工作文件,健全“结建”联合审批、信息共享、动态对账、及时纠偏等管理机制。(五)积极推进人防工程数字化建设。省国防动员办开展全省人防工程数字化管理应用建设,加强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省人防发展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对人防工程审批、规费审缴、质量监督、维护管理等各个阶段数据进行采集、清洗、汇总、分析,形成全省人防工程电子档案,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风险预警,做到“应建尽建,应收尽收”。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人防工程数字化管理应用建设、使用,配合做好人防工程数据采集、录入等工作。(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长效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赣人防综〔2021〕19号)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保证责任全面履行到位,权力依法合规行使,不断提高项目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打造人防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