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须知
1、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2、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3、严禁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化)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4、除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5、非经人防部门批准,严禁使用各类明火器具。送风机房、排风机房、配电房、水泵房内严禁堆放杂物或改做它用。 6、使用单位应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7、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8、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