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办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和自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我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为: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人防工程建设的通知》(冀人防字〔2007〕173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系统发放人防警报信号(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防字〔2009〕68号)。经研究,予以保留。我办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5件即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引资建设公用人防工程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人防字〔2009〕16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防字〔2011〕181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6〕35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6〕36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均予以保留;对《河北省国防动员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人防字〔2013〕56号)、河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国动办字〔2023〕5号)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