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未按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造成人防工程面积(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三)建设单位未将发生变更的图纸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违反《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拆除许可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20〕47号)第十二条规定。
(四)采购的人防防护设备不在“目录”中,违反《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八条规定。
(五)采购的人防防化设备不在“目录”中,未提供防化产品查证合格文件,违反《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六)参建单位不具备工程所需资质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七)监督检查现场参建单位成员未到齐,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规定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四条规定。
(八)建设单位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就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进行专项技术交底,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九)人防图纸会审不充分,各专业图纸内容存在矛盾。
(十)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执行经理证照不全,授权文件不完善。
(十一)施工单位提供的人防施工技术资料不齐。
(十二)施工单位未完成设计文件内容。
(十三)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
(十四)施工单位擅自在人防墙体、顶板留洞。
(十五)施工单位未按照平战结合要求将封堵构件存储现场。
(十六)监理单位不作为。
(十七)报请不及时,或预约不及时,延误项目工期及质监节点。
(十八)未就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九)整改报告弄虚作假。
(一)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门扇未嵌入墙内设置(或未设置门垛),外表面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二)防护密闭门在竖井内未嵌入墙体或设置档梁。悬板活门在竖井内未嵌入墙体。
(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前顶板未预埋吊钩,或预埋位置有误。
(四)人防门框锚固钩未按设计角度、长度深入结构钢筋内。
(五)人防门框锚固钩被切割。
(六)人防门框墙配筋不当,钢筋位置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门框四角加强钢筋数量、设置不符合结构要求,下槛梁钢筋不满足防护设备安装要求。
(七)人防门框墙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或下槛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大。
(八)人防墙体、顶板上拉结筋数量、设置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九)防护密闭门门框上方加强梁未通长布置。
(十)通风预留短管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加强筋。
(十一)物资运输井顶板未设置吊钩。
(十二)在人防顶板(或底板、侧墙)未使用抗渗混凝土。
(十三)固定门槛、活门槛混淆,活门槛人防门下槛被混凝土浇筑。
(十四)人防顶板、外墙有渗漏水现象,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十五)后浇带穿过人防门框墙、或口部防护密闭段,未实现一次性浇筑。
(十六)密闭隔墙未采用整体浇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十七)临空墙、门框墙、密闭隔墙的厚度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
(十八)临空墙、门框墙上不应使用对拉螺栓套管,人防段模板支撑体系占用人防门专业支撑体系。
(十九)人防门设置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
(二十)人防门未做防腐处理,未刷启闭标识,配件不齐,胶条脱落、胶条压缩量不当,与《人防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二十一)人防门不能开启到终止位置(不小于90°)。
(二十二)人防门平整度、贴合度、垂直度与《人防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二十三)应设置爬梯的进、排风竖井未设置爬梯。
(二十四)人防顶板、外墙、临空墙、门框墙、密闭隔墙上留(开)洞,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十五)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长度未满足规范要求。
(二十六)主要出入口、进排风竖井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倒塌棚架。或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出入口、进排风竖井防倒塌棚架施工。
(二十七)人防门框墙露筋,混凝土浇筑不实。
(二十八)人防出入口楼梯未设置扶手。
(二十九)柴油电站储油间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门槛(地面不低于相连接房间地面150—200mm时),灯具未采取防爆灯具,门未采用防火门。
(三十)挡窗板破损严重、不能关闭。
(三十一)悬摆活门胶板脱落、悬摆启闭不灵活。
(三十二)在竖井内未设置悬摆活门的检修平台。
(三十三)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在扩散室设置集水坑或防爆地漏。
(三十四)在与外界连通的孔口未按装临战转换设备。
(三十五)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在战时通风竖井出地面处安装可开启百叶窗。
(一)未安装测压管、测压装置,或测压装置另一端未按规范要求引至室外空气零压力点处。
(二)过滤吸收器未选用RFP型过滤吸收器。
(三)滤毒室内未设置换气堵头或换气堵头位置有误。
(四)未按设计要求采用手、电动双连杆密闭阀,或反向安装,或位置、数量安装有误。
(五)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短管端部未设置90度向下弯头。
(六)风机房内未设置增压管、回风口插板阀。
(七)滤毒室内未设置尾气监测取样管,或油网滤尘器前后未设置测压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
(八)油网滤尘器前后的压差测量管未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未设球阀,或滤毒室内放射性监测取样管未采用DN32热镀锌钢管、未设球阀,或滤毒室内尾气监测取样管未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未设截止阀。
(九)滤毒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进风前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未接至风管中心处。
(十)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过滤吸收器与手摇电动两用风机(风量不匹配)。
(十一)在密闭隔墙上未预埋通风短管。
(十二)进、排风系统风管管材及制做与《风管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十三)送风管管材厚度与《风管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十四)风机安装与《通风机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风机设置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不能正常运转,与《通风机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十五)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在风机房安装防火隔音门。
(十六)过滤吸收器进、出风口盲板被拆除,与《过滤吸收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十七)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排气活门(型号、数量、安装位置有误)。
(十八)自排气活门重锤丢失、不铅直,阀盘与密封圈贴合不严密,与《自动排气活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十九)与手动密闭阀连接的法兰不平整,法兰垫圈有接口,与《密闭阀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二十)手动密闭阀门支吊架做法与《密闭阀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一)人防物资库未设管理人员用水和口部染毒墙地面洗消用水。
(二)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未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200mm以内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三)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未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四)未在水管穿人防围护结构处预埋套管。
(五)水管与预埋套管之间密闭处理不当。
(六)与人防工程无关管道进入人防区域。(例如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穿入人防区域。)
(七)洗消间的淋浴室或简易洗消间给水管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到位。
(八)战时贮水池(箱)未在施工时一次安装到位,或水箱配件不齐。
(九)饮用水与生活用水共用水箱时没有保证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十)防爆地漏未使用不锈钢或铜材质。
(十一)穿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管材与《给水管道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十二)穿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管材与《排水管道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内容不一致。
(一)移动通信信号等平时使用线路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未从预埋备用管引入,打孔开洞,造成防护结构破坏。
(二)三种通风方式的显示灯箱和音响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位置有误。
(三)三种通风方式显示灯箱的颜色与通风方式不对应,不能实现联动,无文字标识。
(四)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未安装有防护能力的呼叫电铃。
(五)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电管未预埋套管。
(六)电气预埋备用管未加丝堵,或数量、设置方式不当。
(七)电线、电缆穿越预留套管方式不当。
(八)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防火线槽、电管和控制箱、配电箱跨接地线。
(九)人防临空墙、门框墙、密闭隔墙暗设电箱,不符合要求。
(十)移动电站附属设备及管线未安装到位。
(十一)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在与防护区外共用的线路未在防毒通道或密闭通道内安装短路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