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2年1月30日发布、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人防标准》)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在1990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9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有机的结合,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体系。
为统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该标准编写委员,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作了较大的补充,新增加了术语一章的内容。新标准合并了分部工程,将“基坑与洞体掘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同“结构工程”合并为“结构工程”,将“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合并为“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并对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删节。同时又根据工程的需要,在“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等方面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无论内容增加多少,从最后资料的归属和资料本身的要求来看,防空部分的资料原件要通过当地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后归到城建档案馆归档;而同时又属建筑安装工程的这一部分,要随着本建筑物的所有竣工资料也要归到当地的城建档案馆归档。通常情况下,原件只有一份,那么在整个属人防工程部分的施工中如何控制又如何形成这份资料,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现实情况,在人防工程的这个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要同时面对两个监理公司和两个设计单位,当然,其过程的控制手段和方法是基本相同的,但就所形成的检验评定资料就有一定的差异,因这些资料的形成所依据的标准不同而不同。譬如:2001年7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的《统一标准》中的第一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其中涵盖了“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而几乎同时发布并实施的《人防标准》中的“结构工程分部”又将“基坑与洞体掘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同“结构工程”合并为“结构工程”。本来“地基与基础工程”是单独设立的分部工程,这样一来,《人防标准》的“结构分部工程”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吃掉;《统一标准》中本来是包含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地下防水子分部”,是地基与基础的一个分支,而《人防标准》中又将“防水分部工程”单列,在同时执行两个标准时相互交叉,变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在资料的整理时就发生紊乱。我们再来看看此处“防水分部工程”与彼处的“地下防水子分部”有无区别?此处的“防水分部工程”中所列出的分项工程为:“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卷材防水层,金属防水层,油膏嵌缝防水,止水带防水等”,而彼处的“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中所列出的分项工程为:“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细部构造,⋯⋯”。从以上的比较来看,两个标准中都具有相同的5个分项工程,并且也是含量最多的部分,只是《人防标准》中多列出了“油膏嵌缝防水,止水带防水等”两个分项工程,而在《统一标准》中列出了“细部构造”这一个分项工程。通常情况下,在理解和执行《统一标准》时,我们基本上也是将《人防标准》中所列的“油膏嵌缝防水,止水带防水等”作为“细部构造”来处理的。从内容和字面理解,我们认为,这其实就是一个内容。真正从施工操作和过程的质量控制都没有什么矛盾,就是在检验和评定时不好操作。除此之外,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协调处,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人防标准》中的两个分部工程所列出的分项工程的内容,在《统一标准》中所对应的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门窗子分部工程所列出的分项工程,是两个分部对一个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我们再来看看《人防标准》中的“防火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所列分项工程内容,它不但涉及到《统一标准》中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还涉及到“通风与空调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这么三个分部工程。《人防标准》中所列出的“建筑装修分部工程”与《统一标准》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这是从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上比较,由于其分部和子分部在使用功能和行业标准的称谓上存在以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工程质量验收的等级上,《人防标准》中第3.3.1条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而《统一标准》中的第5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第5.0.1、5.0.2、5.0.3、5.0.4条只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合格"标准进行了规定,没有“优良”等级。在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上,两个标准是基本一致的。在使用验收表格的格式上《人防标准》中的“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所列验收项目,仍然沿用了过去老标准中的习惯称谓“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是三级格式,即: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而在《统一标准》中它是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形式出现,所列验收项目是“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那么实际上的“允许偏差项目”已经包含在“一般项目”之中,它是四级格式,而严格讲起来是六级格式即: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以上是两种标准的区别之处,下面再来看看相应规范的配套执行情况。
《人防标准》在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相配套的验收规范仍然是《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版本,实际上是新标准老规范的配套使用。到2004年6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以下简称《验收规范》)出台并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在原来老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除删除了部分技术比较落后、与相关标准重复或不协调的内容之外,并以黑体字的标识形式,将强制性条文凸显出来,必须严格执行。在这本新的规范中共列出了90条强制性条文,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15条,纯质量方面的75条。这里最为突出的是:允许偏差项目也是以黑体字的形式列在其中,我们理解认为:在量限指标上不允许超过允许偏差值,也就是说,表3.4.1允许偏差项目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检查点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体现不了其条文的强制性。这是《人防标准》与《统一标准》的区别之处。3 新版《验收规范》与GB50300系列规范关于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区别
《验收规范》中除了在“坑道、地道掘进”中对“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类似安全及环境方面的条文10条以黑体字表示外,在模板安装工程中特别提出:“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是从防止毒气泄露和防辐射而增加混凝土密实度方面考虑的。另外,将模板的抗倾覆以强条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规定下来。《验收规范》中对于钢筋工程的规定较之GB50204-2002更加详细和具体。“GB50204”中的第5.2.3条关于“钢筋的脆断处理”是以普通条文规定,而《人防规范》以强条规定下来,(见《人防规范》6.3.1条);对“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同样也是以强条的形式表现出来。对钢筋的焊接接头和绑扎接头、绑扎接头的平立面处置、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钢筋网及钢筋骨架等都较之GB50204-2002要求更加严格,分别以五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下来。《验收规范》中为了对混凝土浇筑的施工质量加强控制,在第6.4.5条中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对泵送混凝土施工作出了四条规定;与此同时,分别又对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等的施工、采用先拱后墙法浇筑、施工缝的位置的留置等也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验收规范》中对设备安装除了在“设备安装工程的消声与防火”在施工安全方面增加了一条强制性条文“设备安装时,严禁采用明火施工”外,还分别对“设备基础”、“通风设备安装”、“给水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消声与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的质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目前的施工过程看,不管是综合大楼还是住宅小区高层、小高层,通常情况下,地下车库与人防工程混为一体,平时和战时具有双重功能,在整个完成人防工程的同时,要完成按照《统一标准》和其系列规范所规定的一系列工作内容,对同时进行的质量监控和对此留下的质量纪录,要满足两个系列的要求,而相对应的《人防标准》要更高一些。所以,这项工作,在同一个项目部的操作情况下,实行的是双规制,采用的是两种检查表格并举。在执行《统一标准》及其相应规范时,对于“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分部中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分项”及“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分项”中的“防爆波悬摆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没有相应的标准套用,只能近似套用《统一标准》中“特种门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纪录”格式,而在检查填写过程中很多项目对不上来,因此建议在操作过程中:执行《人防标准》要按实填写,对《统一标准》中为了不缺项,可以填写详细内容见“人防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分项”及“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分项”中的“防爆波悬摆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这样可以减少重复劳动和因此而造成资料上的紊乱。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相同部位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并且这两个标准的评判级别又不一样,这给施工单位和各方验收主体都带来不便。这两个标准又是有效标准,比较而言,控制的严格程度有高有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经过《人防标准》和新版《验收规范》的配套使用及GB50300-2001版标准及规范系列的执行情况,认为是否可以在保证《人防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规范》的前提下,纳入到《统一标准》中来,统一验收尺度,将“优良”等级隐去,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单位工程两种验收标准”验收口径不一和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前面已经部分叙述了两个标准的内在差异,我们认为:《人防标准》8个分部中的结构工程中含有《统一标准》中的两大分部,防水工程又是从“结构工程”中所含“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分部工程;“孔口防护工程”又是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门窗子分部”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分部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又是从《统一标准》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的“门窗子分部”“特种门分项工程”分离出的一项及从“智能建筑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电梯分部”中分别分离出一项或多项分项工程共同组成一个人防的分部工程。因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是否可以综合考虑两套标准的合并修订,在不改变人防工程的高标准高要求的前提下,将其相关条文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纳入到《统一标准》中来,统一验收级别,将由同一个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或两个监理公司同时监理都是可行的,不需要再单独立卷存档,这样可以省去很多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上观点不一定妥当,供大家商榷。